致:行政事務委員會主席廖柏偉副校長
要求大學撤消校園穿梭巴士檢查證件制度
茲因得悉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將於九月二十五日(星期二)召開會議,檢討校園穿梭巴士(下稱校巴)之收費制度亦為議程之一,特此來函,說明我等認為大學應撤消證件檢查及收費制度之理據。
一) 外判工友生計以及外判商經營成本
大學校園內約有四百名外判員工,絕大部份是收入徘徊於貧窮線的基層工友。當中有超過一半皆有需要乘搭校巴。我等得知大學與外判商協定臨時措施,以兩元一程的價錢向他們售賣車票,深感安慰。唯每天四元的開支仍會為基層工友帶來每年過千元的支出,對他們來說仍是不小的財政負擔。此外,無論外判商是代為支付車資,還是因工友的額外開支而增加了加薪的壓力,均將會增加外判商的經營成本,最終引致外判服務加價,把成本轉嫁至大學師生身上。
二) 住校基層員工日常開支
大學現有數百名員工使用大學員工宿舍,當中不少為基層員工。這些員工的家屬皆受到校巴收費制度的影響。設一名員工一家四口為例,三人每天支付六元開支,假如每年平均有三百天使用校巴服務,一年校巴車費開支便可達五千多元。此舉不但影響住校基層工友的生計,更直接使所有住校員工的士氣受到影響。
三) 向訪客展示不友善態度
大學是培養自由、開放氣氛的教育機構。保持校園對外開放,容許一般社會人士於大學校園出入,表示友善的態度,是維持大學應有形象的必要條件。大學校巴是校內交通所必要,假若大學向訪客,尤其是校友及來訪學者,要求出示證件,更收取目前遠高於市價的車費,是明顯地不歡迎外來人士的不友善態度。
四) 違反校巴客運營業證條款
大學校巴根據道路交通條例(CAP 374)屬私家巴士類別,需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。查校巴服務之客運營業證編號為PSL3362B,屬學生服務(B01 )及僱員服務(B02)類別,除本校學生或教員及中大僱員外,校巴不可接載任何人士以作取酬用途。雖校巴服務範圍屬私家路,大學毋須負上刑責,此舉仍屬非法行為,運輸署有權中止校巴服務之客運營業證。
五) 收費應以邊際成本為上限
中文大學是公營機構,而校巴系統以服務中大師生及職員為主要目的,並非為賺取金錢。相反,中文大學坐擁一百多公頃的公家土地,更接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(教資會)資助中大學生及教職員的全數車費開支,若大學對其他人士收取高於其邊際成本之車資,則大學是以教資會的資助,牟取利潤。因此,即使大學決定繼續收費,亦只可以校巴營運的邊際成本為上限。
六) 影響校巴行駛效率
校巴服務增加上車檢查證件的制度後,同學上落車所需的時間明顯上升。大學山多路斜,同學使用校巴服務轉堂有其必要。使用校巴的需求不減,同學使用校巴作校園交通所需的時間則明顯上升。不少同學皆反映本學期實施檢查證件制度後,乘搭校巴引致上課遲到的情況十分明顯。授課是大學的基本功能,若因校巴收費而阻延同學學習,顯然是得不償失。
七) 增加校園交通意外危險
由於校巴上落客時間增加,而校巴班次並未跟隨調整,校巴在校內高速奔馳以趕及班次的情況時有可見。此舉既使校巴車輛損耗增加,亦影響校巴司機、乘客以至其他路道使用者(包括行人)的安全。此外,由於校巴司機需要檢查上車乘客的證件,校巴司機在等候開車時不可離開車廂,變相使他們連解手或小休的權利也受到剝削,司機狀態不佳,也進一步提高了校園交通意外的危險。
綜合以上理據,我等認為,大學理應撤消證件檢查及收費制度。敬希 閣下把以上理據轉告行政事務委員會各成員,詳加考慮。我等將深懷感激。
此致
行政事務委員會主席廖柏偉副校長
「巴.不得」校園交通關注組成員
區諾軒(逸夫政治及行政二年級)
陳玉峰(崇基法律學二年級)
李耀基(聯合政治及行政三年級)
吳嘉倫(崇基文化研究四年級)
黃永志(聯合政治及行政二年級)
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
副本送:
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劉遵義教授
大學秘書長梁少光先生